根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,进口用能产品需遵守严格的标识制度,最新发布的2025年版产品目录更新了38类产品的管理要求。
能效标识不仅仅是贴在产品上的标签,它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“绿色通行证”。 企业需要了解以下三种能效标识情况。
01 强制性标识目录
中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产品目录目前涵盖38类产品。其中与电机相关的包括:
永磁同步电动机和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等。最新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(2025年版)》已经确认了这些产品的具体实施规则。
对于永磁同步电动机,相关实施规则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的实施规则则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。
需要注意的是,政策为旧产品留出了缓冲期:在这两个实施日期前出厂或进口的相应产品,可以推迟两年再加施新版能效标识。
这意味着在缓冲期内,旧版标识仍然有效,企业有时间消化库存。
02 目录外产品免做
判定产品是否需要能效标识的第一步是核对目录。如果某类电机产品不在38类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范围内,原则上就可以免做能效标识。
这种豁免不需要向海关申请特殊批准,因为这类产品本身就不在管理范围内。
但企业需要做好充分准备,以应对海关可能的查询。建议保留能效标识目录的最新版本,并明确自身产品的分类。
值得注意的是,政策会动态调整,豁免情况并非永久性的。随着能效标准更新和新产品纳入管理范围,今天免做标识的产品未来可能进入目录。
03 进口再出口的豁免
从事进口再出口业务的电机企业可以申请免于能效标识备案。但适用豁免条款有严格限定条件。
核心条件是提供有力证据,证明电机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,而是以再出口为目的。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供清晰的文件证明。
所需文件通常包括:《企业声明》,表明产品将再出口而不在中国销售;进口合同与对应的出口合同;保税物流或保税仓库记录;再出口目的地的相关文件等。
海关对这类申请的审查通常比较严格。企业应确保所有文件一致真实,避免因信息矛盾引起额外审查或延误。
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适用豁免,仍可能需要遵守其他进口法规,如产品安全标准。如果最初的再出口计划变更,转为内销,企业必须立即补充完成能效标识备案。
04 八类特殊豁免情形
根据规定,除了进口再出口外,还有其他八类情形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:
l 外国驻华使领馆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;
l 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;
l 入境人员随身携带入境的自用物品;
l 外国政府援助、赠送的物品;
l 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;
l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;
l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;
l 工厂生产线、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(不含办公用品)。
这些豁免情形都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,企业在申请时需仔细对照自身情况准备相应证明文件。
2026年1月1日起,永磁同步电动机的新版能效标识规则正式实施。这意味着未来数月内,相关产品的进口企业必须确保其产品已加施新版标识。
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的规则将于2026年4月1日起实施。
尽管多数电机被纳入强制管理范围,但进口再出口业务仍可申请豁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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